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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筑许可篇 办理建筑许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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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筑许可篇

日期: 2023-12-12 15:01:17 来源:养老家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亚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各有关建筑设计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为规范我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加强全省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建筑设计企业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类型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细则所称开工,是指实施工程单位按着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纸内容做施工的行为。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应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建筑工程投资额在50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在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通过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施工许可,实现施工许可信息化管理。

  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肢解建筑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依法单独立项并单独发包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须单独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招标工程应以中标标的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非招标工程以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上登记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各发证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以并联审批、捆绑审批等方式,变相增设施工许可前置条件。除国务院规定确需保留的保证金外,发证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在施工许可时增设其他保证金。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房屋建筑工程

  4.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般应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是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5.招标发包的,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采取招标备案制的,还需提供招标备案书。

  2)或银行付款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同时须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能够证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10.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伤保险的证明。

  3.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场地、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手续、施工(监理)合同、质量安全监督、资金证明等手续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

  2.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共建筑进行二次装修装饰时,房屋产权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非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装修的,须出具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装修装饰施工的授权委托书。

  3.施工场地、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手续、施工(监理)合同、质量安全监督、资金证明等手续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

  4-10项内容提交。4.有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设计师专用章的施工设计图纸。其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纸,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5.若涉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在屋顶增加附着物(如钢架、桁架等),或在工程装修装饰时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原规划许可条件的,需要提交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通过信息平台施工许可管理系统向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供发证机关核查备存。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具体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登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

  1)。已通过信息平台审核或备案的图审合格书、施工合同等,建设单位可直接导出,无需再上传原件扫描件。(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细则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15日内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各级发证机关应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限,确保施工许可事项提前办结。

  实行违法施工行为登记管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实施工程的建筑工程,除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外,对工程概况、施工现状、基建手续办理情况等进行登记,对建设、施工等责任单位未报先建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施工许可发放所规定的条件;

  发证机关应从全省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及其附件。施工许可证含有二维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扫描二维码查验证书真伪。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的新版施工许可证样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新版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附件3),可根据需要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附件及申请表由各市县发证机关自行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用印应是发证机关公章。正本一份,副本3份,由建筑设计企业保存一正两副,发证机关留存一份副本备查。禁止伪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

  各级发证机关要建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台账管理制度,登记施工许可证的编号与流水号的对应关系。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依法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予以公布和通报,作为动态监管和资质升级考核的依据。

  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建设单位查验有无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无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对为无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进行施工和监理的企业,发证机关除依法按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应将违法违规行为记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予以公布和通报,作为动态监管和资质升级考核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原件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张贴施工许可证或其复印件,公开施工许可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建筑设计企业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3个月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超过90天或者可能超过90天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现场安全、维护管理措施、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发证机关接到报告登记后,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中止施工时间。

  中止施工的建筑工程在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原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报原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在建工程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提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同意重新报监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或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等担保文书。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筑设计企业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建筑设计企业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变更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在变更发生后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符合变更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上注明变更信息。

  颁发施工许可证后,发证机关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建筑设计企业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施工许可证要求施工的行为,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或者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以及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发证机关应建立举报台帐,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举报线索进行登记和依法处理。

  发证机关要充分利用全省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施工许可管理网上申报、审批、统计与监管,为全省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提供保障。

  施工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批应相对集中,实行施工许可项目、审批权力、审批人员“三集中”审批模式,落实“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制度。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所需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提交的资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政务中心办事窗口或门户网站公示。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在信息平台予以公开,公众均可查阅。

  发证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决定的;

  发证机关负责人和其他领导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授意、指示、强令直接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违反规定实施施工许可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施工许可证的发放。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下级施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各级发证部门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申请领取和变更施工许可证的条件进一步细化或调整,但不应再增加其它非法定条件。各级发证部门可对申请领取和变更施工许可证的条件进行细化或调整的,应在实施前10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文件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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